證書掛靠在企業(yè),勞動關系成立嗎?

發(fā)布時間:2022-03-25 18:00

案情簡介


2013年,浙江某建設公司與建筑設計師施某簽訂一份聘用協(xié)議書,約定施某將其多項資格證書(包括工程師、高級工程師、安全證書A證、一級注冊建造師證書等)注冊登記在建設公司,建設公司有權使用這些證書承攬工程,并每年支付施某9萬元工資,為其繳納社保費;如建設公司需要施某現(xiàn)場參與投標,除向施某支付相應的差旅費外,還要支付出場費。此外,施某還自行在外承接工程項目,將項目掛靠在建設公司。

2020年,雙方因掛靠項目發(fā)生糾紛,施某遂要求建設公司退還相關資格證書,但建設公司拒絕辦理。于是,施某以建設公司項目經(jīng)理的身份申請仲裁,要求裁決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、補繳社保費、返還資格證書并辦理退出證書注冊登記等。仲裁處理中,施某未能提供在建設公司處擔任項目經(jīng)理的相應證據(jù)。

處理結(jié)果

仲裁委認定雙方勞動關系不成立。

爭議焦點

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?

案例分析

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出現(xiàn)了兩種不同的觀點。

一種觀點認為,施某與建設公司簽訂的聘用協(xié)議書并未包含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十七條規(guī)定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,也未就建立勞動關系達成合意,此外施某和公司之間并不存在經(jīng)濟、人身與組織上的從屬性,不具備勞動關系成立的構(gòu)成要件,建設公司支付給施某的“工資”、出場費,屬因需要他參加項目招標資質(zhì)而支付的勞務費用,因此雙方并不存在勞動關系。

另一觀點認為,建設公司與施某的協(xié)議書中明確了施某的勞動報酬,且建設公司在協(xié)議期間為施某辦理了社會保險,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。

仲裁委認為,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,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,勞動關系成立:

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主體資格;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(guī)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,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,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;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(yè)務的組成部分。

本案中,施某雖以要求支付勞動報酬、補繳社保費等為名申請仲裁,但經(jīng)查證,雙方并未建立實際用工關系。施某僅將證書注冊在建設公司,同時施某借用建設公司的資質(zhì)去各地承攬工程,并將承攬項目掛靠在建設公司名下。而建設公司在需要施某外出投標尚需另行支付出場費,也充分說明施某并沒有接受建設公司日常管理,雙方并不具備勞動關系所特有的人身從屬性,雙方約定的“工資”,并不是勞動報酬,而是一種勞務報酬。而且,施某始終未能提供在建設公司處擔任項目經(jīng)理的相應證據(jù)。綜合上述理由,仲裁委認為雙方不具有勞動關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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